顺义区各商业经营单位:
近来,药监分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小卖部、保健品店等商业经营单位,有非法经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行为。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造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非法经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二、对非法经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行为将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非法经营销售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销售医疗器械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经营销售保健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除采取以上行政措施外,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三、适用范围:顺义辖区内的小卖部、保健品店、代销点、连锁店、个体工商户等商业经营单位。
四、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