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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顺义分局关于禁止非法经营销售药品等产品的通告


  2008-05-13

顺义区各商业经营单位:

    近来,药监分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小卖部、保健品店等商业经营单位,有非法经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行为。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造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非法经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二、对非法经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行为将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非法经营销售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销售医疗器械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经营销售保健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除采取以上行政措施外,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三、适用范围:顺义辖区内的小卖部、保健品店、代销点、连锁店、个体工商户等商业经营单位。

四、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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