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药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保障社会各界人士、管理相对人和单位内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时间:每月8日、18日、28日上午9:00-11:00,如遇特殊情况以实际公示日期为准。
二、接待范围: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人士、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包括药品稽查办公室、药品检验所在内)。
三、接待内容:
(一)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药监工作情况的反映;
(二)答复或解决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稽查执法、抽查检验以及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解读国家对“三品一械”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
(四)了解和掌握分局干部队伍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
(五)向分局干部职工解答分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人事、劳资、财务及其它与分局管理相关的问题。
四、联络地点:分局办公室;接待地点:综合办公楼9层会议室。
五、接待程序:分局办公室负责提前一周在公示栏、分局网站公布接待日安排情况。来访者事先与分局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引领服务,并及时报告当日值班领导。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要尽量答复;需研究商榷的问题,值班书记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汇总情况,按照值班领导意见,责成相关职能科室和人员具体承办。承办结果经分局领导班子研究后,由值班书记员向来访者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个接待日。
六、凡局长接待日转办的事项,承办科室和人员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按规定时限办结。
七、此制度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落实,监察(法规)科负责监督执行。